近日,巫溪县人民法院第五人民法庭依法审结了一桩特别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2003年农历2月,被告王某因房屋加层缺乏资金向其岳父即原告谭某借现金2000元,后因欠工人工资又借100元,共计2100元,当时未出具欠条。2005年9月9日,因被告王某与原告女儿谭某某达离婚协议,同日被告王某向原告谭某亲笔书写了2100元的欠条一张,并承诺2006年农历正月三十日前付清。逾期后,原告谭某向被告王某催要未还,故原告谭某起诉来院,请求被告王某偿还2100元借款本金。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特别委托其父袁某和其母薛某代理其参加诉讼。被告的特别代理人袁某和薛某对被告王某所欠2100元债务承认不讳,但提出附加条件:须原告谭某女儿谭某某与被告王某正式离婚后,被告方才偿还原告谭某2100元借款本金。
第五人民法庭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债权债务明确,被告应按期偿还借款。被告方所提出的还款附加条件即须原告谭某女儿谭某某与被告王某先正式离婚的诉讼请求,与本案原告谭某无关,故不予支持。
主审法官鉴于本案原、被告的特殊关系,决定用调解的方式审理此案,促使双方当事人做到互谅互让、家庭和睦、翁婿团结。庭审中,审判人员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法律和摆谈道理,并针对被告方所提出的还款附加条件的不合法和不合理之处进行了深入剖析。自上午9时起至下午15时止,审判人员放弃了中午午餐和午休时间,坚持不懈地做双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方当场偿还原告谭某借款本金2100元;原告谭某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结束后,原、被告对第五人民法庭的调解工作非常满意,连声称谢。
(巫溪县人民法院 孙福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