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为生效离婚判决对共同债务已作了处理,谁料自己仍被判承担此债务。近日,巫山法院对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偿还巫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450元及利息。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黄本山于2002年9月13日在巫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笃坪分社贷款1450元,约定月利率6.8625‰,定于2003年9月13日偿还。但期满后,被告拒不偿还。另查明,被告提出在与其妻离婚时,法院在判决书中判决该笔借款由其妻清偿;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由于该笔借款系被告黄本山与其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基于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一方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追偿。在本案离婚诉讼中,本案原告没有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债务人的离婚诉讼,在判决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划分不可能考虑债权人的主张和意见;因此,债权人在其权利未能实现之前,仍可以向夫或妻任何一方主张权利。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相关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魏青春 徐力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