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一男子因其再婚妻子的儿子结婚未邀请她,遂与妻子打起了离婚官司。近日,忠县法院对这宗离婚案作出一审宣判,准予原告杨成国与被告范小雪离婚,原告杨成国一次性给付被告范小雪经济帮助费2000元。
原告杨成国、被告范小雪,均系忠县东溪镇人。 1992年,两人经他人介绍相识,同年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由于杨在东溪镇一小学上班,范在一粮站上班。平日里,双方在各自单位居住生活,双方的小孩也随各自生活,逢节假日、休息日双方才相互往来共同生活。在经济上,双方各自对其收入自主管理、支配。1997年,因范的儿子结婚时未邀请请杨参加,导致双方产生矛盾,从此往来较少,夫妻感情淡漠,且已三年多无来往,经济上无牵连。同时,在诉讼中,原告还请求被告因未履行继母职责,要求其赔偿原告两个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生活费10万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5万元,而被告称原告遗弃她,请求原告赔偿其损害赔偿金3000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再婚后各居一方,共同生活时间短,夫妻感情不牢固,后因处理家庭事务不当而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往来更少,感情淡漠。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支持其离婚请求。鉴于被告生活困难,原告应适当给予其经济帮助,双方的其余主张不予支持。
(魏永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