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一男子将妻子在邮局的存款取走后,其妻却以邮局违反操作程序为由起诉获得赔偿。后忠县邮政局不服,将夫妻双双告上法庭,请求返还不当得利。10月24日,重庆忠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宣判,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丁某、余某均系忠县高洞乡合兴村人,夫妻关系。2005年3月5日,余某在原告的金龙邮政储蓄所将被告丁某在原告忠县邮政局高洞邮政储蓄所的储蓄存款10000元及税后利息11.36元通过挂失的方式取走。丁于2005年8月向起诉,要求忠县邮政局支付其存款10000元及利息,后经判决原告给付丁10000元存款及利息。今年5月,忠县邮政局以二被告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10000元及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2600元。
法院认为,原告忠县邮政局违反操作程序向余某支取丁某在忠县邮政局的存款10000元及利息11.36元,应承担赔偿责任,已为生效判决所确认。二被告系夫妻,其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法院判决原告赔偿丁10000元存款及利息后,余没有合法根据或合同约定,取得原告10000元存款及利息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余的行为系与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为,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因丁诉该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造成经济损失的主张,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支持。遂作出判决,由二被告共同返还忠县邮政局不当得利的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11.36元,驳回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忠县法院 魏永洪 汤定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