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母亲争取到了女儿的抚养权,但后来却独自处出,未尽抚养义务。近日,綦江法院对廖某诉陈某变更女儿抚养关系一案作出判决,芳芳从此改由其父陈某抚养。
2005年7月,綦江县东溪镇的廖某与陈某因感情不合,经法院院调解自愿离婚。双方同时约定女儿芳芳(现年五岁)由母亲陈某抚育,廖某不支付抚养费。几天后,陈某却将女儿交给廖某,独自处出打工。临走时,陈某给廖某写了一份保证书,保证打工期间每月给女儿寄250元抚养费,书学费、医药费也全部由自己负担。
此后,芳芳一直随廖某生活,但陈某未支付抚养费等。廖某虽然多次向陈某索要,陈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9月7日,廖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女儿芳芳改由自己抚养,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50元。陈某答辩要求继续抚养芳芳。经法庭询问,芳芳同意随其父生活。
法院认为,廖某和陈某离婚后,芳芳一直随廖某生活,且现芳芳表示愿继续随父亲生活,由廖某抚养芳芳有利于其健康成长,遂判决支持了廖某的诉讼请求。
(綦江法院 杜云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