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晓雪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美宜家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分居近四年且无和好可能,法院依法调解离婚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4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601人看过

近日,巫溪县人民法院第三人民法庭依法成功调解一桩离婚诉讼纠纷案原告石德英与被告彭传安离婚,婚生子彭军随被告彭传安生活。
  据悉,原告石德英、被告彭传安系巫溪县上磺镇焦山村三组农民,于197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1985年腊月初三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1986年12月2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86年9月21日生育长子,取名彭明,现在外务工;1987年6月13日生育次子,取名彭军,现巫溪县上磺中学初中三年级学生。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尤其是自2004年以来双方长期分居生活,亦无电话联系。
  原告石德英以与被告彭传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于2006年11月21日向巫溪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彭传安离婚。
  巫溪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06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开庭前,主审法官接受了案外人彭明、彭军即原、被告两个儿子的询问,并认真倾听了他们的意见。从谈话中,主审法官了解到当事人石德英夫妇已结婚二十年,但因感情不合已分居近四年,且夫妇之间说话就是骂打,这几天谈离婚的事更是说不到两句就大吵大闹,还抓刀动棒的,但他们两个儿子很不舍得他们的父母就这样离异。
  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特殊关系,在庭审中,法庭采取了一种特殊的调解方式,即先通过双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交换相互意见,然后要求两位代理律师向各自当事人做好工作,结果双方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未经唇枪舌战就在法庭温暖的火炉旁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
  鉴于经调解原、被告已无和好可能,且自愿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巫溪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调解原告石德英与被告彭传安离婚,婚生子彭军,随被告彭传安生活。
  庭审后,原、被告满意地在调解笔录上作了签字和捺印。临走时,他们及其家人更是向法官们连连致谢,齐夸法院办案效率高,效果好。


(巫溪县人民法院 孙福雷 谭继权)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