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巫山法院对这起离婚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申请人徐某与被申请人易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经审理查明,巫山县三溪乡后椅村三组村民徐某的父亲与其丈夫易某的母亲系同胞兄妹。1995年2月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陈述相关情况,就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申请人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婚姻无效。
法院认为,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双方的结婚登记行为,违反了婚姻法有关禁止结婚的规定,其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故申请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做出如上判决。
(徐力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