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恋爱之时,山盟海誓难表心迹,一男青年索性购得一房,赠与女方99%产权,分手时为该房屋产权心有不甘,起诉至法院,要求收回该房屋99%的产权。近日,巴南法院民一庭受理了这起房屋产权争议案件。
原告杨杰、被告李春于2005年12月在大学相恋,恋爱中的杨杰于2006年9月19日与重庆曦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出资购买了“江南水乡”房屋一套。2007年6月27日在办理产权登记之时,杨杰自愿将该房登记为和女友李春共有,并且产权的份额自己只要1%,而99%的份额赠与女友李春。时间一长,感情降温,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此时的杨杰想起房屋99%的产权不属于自己,便于2008年3月诉至法院,要求李春返还这部分产权。
法院认为,男方当时赠与女方房屋,是由双方的恋爱关系出发,从将来会步入婚姻殿堂的角度考虑的,但双方后来因感情不和而分手,这种赠与本身就是存在着重大误解。因此,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李春自愿返还原告杨杰赠与的房屋99%的产权,杨杰取得该房屋的全部所有权,而杨杰给予李春相应的补偿35000元。至此,这起房屋产权争议案件尘埃落定,房屋的所有权最终物归原主。
作者:巴南区法院 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