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因为没有将自己的承包地交由儿子耕种,儿子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长期拖欠其赡养费和医疗费。日前,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决儿子限期给付母亲赡养费和医疗费3100余元。
80余岁的杨老太与其夫婚后生育了四个子女,并将四子女抚养成人。2002年8月,因杨老太年老体弱,疾病缠身,生活有一定困难,就与四子女签订了赡养协议,每月每人给付杨老太赡养费40元。但从2003年7月起,二儿子以未耕种父母的承包地为由,拒绝按协议给付赡养费和医疗费。在杨老太多次催要无果后,向北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儿子履行赡养义务。
庭审中,杨老太的二儿子辩称,因父母的承包地没有交给他耕种,所以他不同意给付赡养费,并提出只有将原父母的承包地交由他耕种后,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
北碚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杨老太生育被告并将其抚养成人,尽到了抚养子女的义务,现杨老太年老多病、无劳动能力、生活上有困难,被告对其有赡养的义务。而被告提出赡养原告的前提条件是解决承包地纠纷的问题,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据此,北碚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北碚区法院 丁全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