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黄某以儿子小黄与自己不具有血缘关系为由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无父子关系,并依法解除现有关系。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解除父子关系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对“父亲”黄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黄某与杨某于1993年8月11日自愿登记结婚,于2001年9月7日生育一子,取名小黄(现年7岁)。2006年6月15日黄某与杨某因夫妻感情破裂,自愿到永川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儿子小黄由杨某抚养。2007年7月16日,黄某持自己和小黄的纱布血样,委托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要求检验黄某与小黄有无遗传关系,该所于2007年7月23日出具编号为2007第(54)号鉴定书检验结果显示,黄某与小黄无遗传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黄某举示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与小黄无遗传关系,其请求解除法律关系符合法律规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永川区法院 王圣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