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四十载,因家庭琐事年过六旬的冯维清与彭孝秀夫妻俩闹上法庭,日前,巫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驳回原告冯维清要求与被告彭孝秀离婚的诉讼请求。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1969年2月24日(农历正月八日),原、被告举行婚礼,2005年3月21日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家另居。原、被告因共同在巫峡镇旧城建有住房,移民搬迁时以被告名义还房两套(即巫山县巫峡镇二坪子小区9幢3-1室、3-2室的住房两套)。近段时间,因双方关系不睦,原告于2008年2月24日(农历正月16日)搬至3-1室与其女共同居住,被告则与其子共同居住3-2室。双方认可的其他共同财产有长虹25英寸彩电、电冰箱各一台。双方均未向本院举证证实有共同的存款及债权、债务。
法院认为,原告冯维清与被告彭孝秀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共同生活几十年,建立了较为牢固的夫妻感情,现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同时,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其离婚诉讼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作者:巫山县法院 王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