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与被告封某曾于1999年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将自有房屋中约十平方米的小房间以1100元价格出售给原告,原告付款完毕后即搬入居住至今,但双方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近日,因上述房屋位于棚户改造区内涉及拆迁安置,原告担心被告侵占自己的权利,便诉至万盛区法院,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审理中,被告对房屋买卖的事实予以承认,但认为当年仅以每平方米110元的价格出售太便宜,而且讼争房屋在公房改私房的时候,自己还向单位缴纳了400余元的房款,算下来10平方米的面积自己实际获得600余元,实在有些不甘心。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当即向被告阐明法理,告之其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其辩称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希望被告与原告共同协商,是将房屋过户完清手续,还是被告补偿合理房款后将售出的房屋收回。
被告得知讼争房屋买卖有效已是个不争的事实后,认真思考解决方法的同时,原告提出自己本已有一套房屋可以拆迁安置,不差讼争房屋这十个平方米面积,若要多换购十平方米面积还得增加购房费用,可以由被告补偿几千元便将房屋还给被告。
经几番协商,原、被告终于达成一致意见。三天后,被告在法院调解室将5千余元现金交付原告,原告于次日将房屋腾空后归还。
本案诉讼标的不大、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有各自的利益追求,方得到较为圆满的解决,但在同类案件中毕竟只是极少数。希望大家在房屋、车船等需要登记变更产权的交易过程中尽快完善相关手续,以避免他日不必要的纠纷和烦恼。
作者:万盛区法院 钱?i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