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原系夫妻,双方在谈恋爱期间,被告因购房等原因先后七次向原告借款102000元,其中10000元作为利息支出。借款到期后,原告进行了催收,被告遂于2006年6月30日向原告书写了一份还款计划书,要求分期还款。后二人于2007年4月结婚,还款事宜暂告一段落。2008年5月,双方离婚,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92000元,利息10000元自愿放弃。而被告则以借款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被告书写的还款计划书可以认定诉讼时效已于2006年6月30日中断,原、被告婚前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久拖不还,酿成本案纠纷,应承担本案全部民事责任,遂判决被告周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9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原系夫妻,双方在谈恋爱期间,被告因购房等原因先后七次向原告借款102000元,其中10000元作为利息支出。借款到期后,原告进行了催收,被告遂于2006年6月30日向原告书写了一份还款计划书,要求分期还款。后二人于2007年4月结婚,还款事宜暂告一段落。2008年5月,双方离婚,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92000元,利息10000元自愿放弃。而被告则以借款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被告书写的还款计划书可以认定诉讼时效已于2006年6月30日中断,原、被告婚前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久拖不还,酿成本案纠纷,应承担本案全部民事责任,遂判决被告周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9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作者:永川区法院 钟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