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因银行卡遗失,要求旅行社将自己的旅游团费转入同在该旅行社做导游的女友张某账户内,张某却将该款占为己有,马某在二人分手后多次催收无果,遂将张某告上法庭。渝中区法院近日判决张某返还不当得利55559元及相关利息。
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原系情侣关系。二人都曾在重庆某旅行社做导游。2007年12月18日,公司发放旅游团费用时,由于原告马某身份证及银行卡遗失,在原告马某的要求下,公司分两次将旅游团费55559元转入被告张某交通银行卡中,但是被告却在收到款后拒绝将该款返还给原告。后双方感情破裂,原告马某经多次催收后,被告张某仍不还款。现被告不知去向,故原告马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返还不当得利55559元及相关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渝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马某在身份证、银行卡遗失的情况下,要求重庆某旅行社将其应得款项55559元转入被告张某名下,后张某未将该款返还原告。张某与马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张某亦没有其他占有该款的合法依据,其获取此利益无法律上的依据,给马某造成了损失,因此,张某的行为应属不当得利。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因当事人的占有而发生转移,且返还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现原告马某要求被告张某返还该笔款项及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渝中区法院 聂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