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老汉现年65岁,是重庆市垫江县大石乡农民。其子袁某于2006年在昆明打工时从工地电梯口上摔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时袁某的同居女友陶某已怀孕,用人单位支付袁某的遗腹子抚恤金64800元。不久孩子出生,后陶某与他人相恋并搬至其他地方,孩子随后随袁老汉一起生活。2008年6月21日,孩子溺水身亡。母亲陶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全额继承抚恤金64800元。一审法院判决陶某作为孩子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扣除对孩子抚养费后袁老汉应将其余51980元支付给陶某。袁老汉对该判决不服向重庆市三中院提起上诉。
市三中院经审理认为,该笔财产是袁老汉孙子的遗产,依法应由其母亲陶某继承。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袁老汉在陶某离去后独自一人抚养其孙,尽了较多的扶养,依法应适当分得其孙的遗产。遂判决袁老汉分得遗产32400元,余下32400元由陶某继承。
作者:市三中院 蔡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