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在山西省某煤矿遇难身亡,经双方协商该矿赔偿死者家属各种费用共计40万元。婆婆刁某不满意儿媳陈某连熊某的丧葬费都不愿意承担,遂起诉到永川区法院要求分割赔偿费用。
经法院审理查明,熊某于2008年7月13日在山西省某煤矿遇难身亡,经双方协商该矿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20万元、丧葬费1万元、熊某之母及两个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18万元、误工费、交通费及住宿费1万元,共计40万元。之后,该矿通过银行存款方式直接支付给了被告。另查明熊某与陈某育有一子一女。
法院认为,熊某因死亡而获得的赔偿金是煤矿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原告作为死者的母亲,是死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理应享有,其请求分割死亡赔偿金合理合法。煤矿所支付的抚养费中明确指明包括原告的抚养费,故原告要求分割抚养费的请求应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熊某丧葬费的事宜,因其陈述仅有其女儿及女婿的证言证实,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根据证据规则规定,法院对其诉称不予采信。
最后,法院判决陈某支付刁某死亡赔偿金和抚养费共6万元。
作者:永川区法院 刘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