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因与丈夫胡某感情破裂,协商离婚不成诉至法院,但没有想到这一场普通的离婚官司却引出一笔巨额债务。
在案件审理中,丈夫胡某同意离婚,但提出因开办公司欠下债务51.2万元。胡某不仅不同意分割存款,还要求原告承担债务的一半。而妻子王某亦提出欠下7.5万元债务,要求共同承担。
经法院审查,原、被告所举示的欠条上均是个人单独签字,双方均对对方提出的债务毫不知情,亦不能证实该债务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被告均提出有共同债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二人均负有举证证明债务事实的责任,但二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共同债务的存在,依法驳回双方对债务的请求。
后丈夫胡某不服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适用法律正确,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这两笔因离婚引出的巨额债务,终因证据不足致使对方不用承担。
作者:巴南区法院 余彬 叶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