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房产,继母将继子女告上法院
2002年3月13日,廖海丽与马俊杰购买位于桂林市某小区一套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的房子。2010年9月13日,廖海丽与马俊杰到桂林市公证处办理了《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约定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归马俊杰与廖海丽共同所有,各占1/2份额,由马俊杰、廖海丽共同享有该房屋的处分权、收益权等权益。同日,马俊杰在桂林市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该遗嘱载明:“位于桂林市某小区房产是我与妻子廖海丽共同所有,各占1/2份额。我去世后,上述房屋中属于我的产权份额由妻子廖海丽一人继承,他人无权干涉。”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5年8月,廖海丽将马兰花、马海刚、马丽晶3名继子女诉至秀峰区法院,请求判令位于桂林市秀峰区某小区房产属于被继承人马俊杰的1/2产权份额由廖海丽继承,即该套房屋全部产权由廖海丽享有。
儿女声称:继母未照顾父亲无权继承
在法庭上,马俊杰的大女儿马兰花说:“廖海丽跟我父亲结婚的事实我没有异议,但她嫁给我父亲是带有目的的,是看中我父亲有工作有房子。她跟我们年纪差不多一样大,当初她之所以嫁给我父亲是因为她的丈夫被判刑,而女儿还小。她和我父亲结婚时两人年纪相差大脾气不合,廖海丽经常跑回自己的娘家,没有很好地照顾我父亲。虽然廖海丽的女儿判给前夫,但她前夫坐牢,她自己也没工作,她和她的女儿靠我父亲的工资来生活,我父亲根本没剩下钱。我的父母还有我们子女攒下钱去购买建材建起了房子。后来房子被拆迁,我父亲用拆迁补偿款买了新房子。再后来,为了换大一些的房子,卖掉房产后才买了今天诉争的房产。廖海丽根本没有钱购买房产。他们去做公证时我父亲已经患老年痴呆无法行走,是廖海丽瞒着我们几个子女推着我父亲坐轮椅去公证处的。”
马兰花认为,廖海丽花着他父亲马俊杰的钱养她的女儿和前夫。父亲马俊杰住院期间廖海丽也没有照顾,只是偶尔去看一眼,既不出钱也不出力。廖海丽无权继承他父亲马的财产,请求法院驳回廖海丽的诉讼请求。
小女儿马丽晶辩称,廖海丽与父亲马俊杰均系再婚,廖海丽做的两次公证都避开几个子女。廖海丽完全不照顾马俊杰,马俊杰何时过世的她都不清楚。马俊杰下葬一个星期后廖海丽才回来。
秀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廖海丽与马俊杰婚后于2002年3月13日购买的位于桂林市某小区的一套房产,属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马俊杰与廖海丽在桂林市公证处办理的财产公证亦明确约定上述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1/2份额。
法院指出,马俊杰生前立下公证遗嘱,廖海丽继承其上述房产中属于他的1/2份额,该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廖海丽依法有权继承马俊杰的上述遗产。关于马俊杰立所立遗嘱的效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该遗嘱系公证遗嘱,马兰花、马海刚、马丽晶没有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故对于其上述辩解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作者:阳瑜 雷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