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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妻子用丈夫的名字借款,离婚后自负清偿责任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3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 |606人看过

婚姻存续期间妻子借款后却使用丈夫的名字出具欠条,离婚后原妻子是否有清偿责任?左某收到法院传票,要求其与前夫何某二人共同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

   据了解,左某与前夫何某于2011年4月协议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债务欠信用社贷款本金12000元由双方平均偿还,各自经手的其余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近日,债权人黎某将左某和何某作为共同被告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债务2200元。何某认为,他对前妻左某的借款行为毫不知情,该笔借款虽然欠条上的名字是自己,但书写欠条的字迹不是本人的,而是左某所写,且钱也是左某个人开支的,应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他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但法院最终并没有采纳其主张,而是依法支持了债权人黎某的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虽然左某与何某在离婚协议上,约定各自经手的其余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但这种约定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并不能对抗夫妻以外的第三人。因此,黎某以左某与何某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符合法律规定。

   通过法官的释法解疑,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自愿达成了由左某、何某各自偿还黎某借款1100元,黎某放弃今后就此笔借款另行向左某主张诉权的协议。

作者:樊斯坦 赵德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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