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利川市人民法院文斗人民法庭审结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判令被告李某一次性给付杨某房屋分割款371190元,共建房屋归李某所有。
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合,于2005年9月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后,双方考虑到女儿尚未成年,决定仍在一起同居生活。2008年2月,双方在利川城区征地建房,2009年6月竣工,并于同年7月按当地习俗举办落成庆典。其后,杨某发现李某与别的女人有染,且李某为防其干涉,竟然将共建的房屋门锁更换掉。杨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利川市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建的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李某离婚后均未再婚,也未进行复婚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应按同居关系对待,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添置的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考虑到李某已在房屋原有基础上进行了添附且实际居住,故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由李某支付杨某房屋分割款371190元。一审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表示是否上诉。
作者:樊斯坦 王广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