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因重男轻女将亲生女儿丢弃在一家医院门口,后该女被送到了当地的民政部门。七岁时,一对夫妇通过民政部门收养了该女李某。现在李某已经大学博士毕业,并找到一份高薪的工作。前不久,李某的生父母找到她,要求尽赡养义务。李某拒绝了生父母的要求,生父母将其告上法庭。
法庭审理认为,李某的养父母通过民政部门将李某收养,符合收养的法规,依法受法律保护。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因为收养而消除,双方之间已不再是父母子女关系。李某可不赡养李某生父母不是因为他们对李某没有尽到抚养义务,而是因为李某已和他人因收养而建立了新的父母子女关系。李某对生父母已没有赡养义务。
作者:丰享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