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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婚内抚养费获支持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3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 |515人看过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独自外出务工近8年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丈夫以未成年女儿代理人向妻子追索抚养费,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近日,咸丰法院清坪人民法庭审结了这样一起追索婚内抚养费纠纷案。

   女青年周某与姚某于1995年相识恋爱,1997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1999年12月,夫妻俩生育了一女。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俩人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逐渐破裂。2003年5月,因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后周某独自外出务工,期间双方没有任何联系,周某也没照管过女儿。2011年5月,周某与姚某协议离婚,女儿由姚某抚养并随其生活,周某自2011年起按3000元/年给付小孩抚养费至女儿18周岁时止。之后,姚某以女儿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前妻周某告上了法庭,向其追索婚内小孩抚养费10000元。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周某自2003年5月独自外出务工,期间没有尽到抚养女儿的义务,女儿由姚某独自抚养至今,现姚某以女儿名义请求周某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经过法官的释法解疑,双方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自愿达成了由周某补偿姚某2003年至2010年期间的小孩抚养费10000元的协议。

作者:樊斯坦 赵德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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