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调解一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本身不复杂,但双方当事人原来却是夫妻,本是一家人如何走上法庭呢?这要从头说起。
家住广德县誓节镇胜利村某村民组的刘某1984年结婚后,在其家乡建了两间楼房和两间小平房,2009年又全部翻新,并加盖围墙等设施。2010年,其和妻子在广德县城又买了一套商品房,刘某就想把农村的老房子卖掉。
2011年1月31日,住在另一村民组的彭某因自己的老房子倒塌,儿子要结婚需要房子,就找到老同学原告丈夫刘某协商,要购买刘某的房子。自以为是一家之主的刘某就当场拍板,与老同学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确定房屋的价格为55000元。彭某支付给刘某房屋款40000元后,就带着儿子和准儿媳看房,准备婚事。可没想到刘某的妻子得知丈夫将房子卖掉后,认为不妥,坚决反对。双方一个要买,一个不卖,擅自做主的刘某夹在老同学和妻子之间左右为难,只好选择站在妻子这边--房子不卖了。可是彭某手里的房屋买卖协议却让刘某妻子十分头痛,刘某妻子最后决定:告状,连彭某和自己的丈夫一起告上法庭!
广德县法院受理后,认为该农村房屋系刘某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实属不当,且将房子卖给不是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判决:确认彭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彭某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2月13日,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官分别对双方展开了调解工作。经一上午的工作,双方当庭签下调解协议:2011年元月3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刘某夫妇退还购房款40000元,并自愿补偿彭某经济损失10800元。
调解协议签订后,深感事情办得不地道的刘某拍拍彭某的肩膀,而要回购房款并获得赔偿的彭某也大度地朝老同学夫妻俩一笑。
作者:许志军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