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女之间的感情事,作为双方父母应从中劝导,且不要互相指责和添乱。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常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亓某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3026.98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亓某现年58岁,被告人常某现年62岁。被告人常某与被害人亓某系儿女亲家,二人因子女的感情纠葛等产生了矛盾。2015年5月8日6时许,常某来到亓某家与亓某发生争吵。后常某以赌咒、激将的方法,使用电瓶车把亓某带到户外的颍上县谢桥镇某村养牛场附近的一桥上,二人继续争吵并发生撕打。期间常某使用拳脚将亓某打伤,造成亓某左侧第6-9肋骨骨折,右侧少量胸腔积血,左侧胸腔积血(肺压缩小于30%),经法医鉴定属轻伤二级。
案发当天常某立即将亓某送到谢桥煤矿医院救治。同日亓某到颍上县谢桥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住院5天,花去医疗费949.79元,后到淮南朝阳医院继续住院治疗,住院14天,花去医疗费10372.19元。2015年9月29日安徽公平司法鉴定所对亓的伤残程度和三期作出鉴定意见:亓某因外伤致左第6、7、8、9肋骨骨折伴左肺挫伤、胸腔积液,构成十级伤残。亓某在案发前一直从事房屋建筑工作,确定亓某的损失范围和数额合计为33026.9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在处置与亲戚之间的矛盾时,失去理智,殴打他人,造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同时还应当依法承担因自己的犯罪行为而造成他人物质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
作者: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