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晓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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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太大意,财产分割一场空!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3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485人看过

 原告童某诉称,其与被告张某于2014年4月17日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丈夫张某允诺给予其7万元。谁料签字离婚之后,张某并未如约支付,后于2014年5月20日写下一张欠条给童某,称暂时手头拮据,稍后支付。但直到童某起诉时,张某一直未能如约履行。

  法官在审核原告的证据时发现,童某的关键证据就是一份欠条,在与被告离婚时,离婚协议书上仅仅载明“共同财产和债务双方各自一半,无其他债权债务”,并未以书面形式将财产分割款加以明确,且被告张某手书的欠条亦未写明欠款性质,故原告主张该7万元欠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或者经济帮助均无证据支持,最终法院只能认定,被告张某允诺给予的7万元的性质为被告张某对童某的赠与。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非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并且只有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所以本案中,张某在赠与财产交付给童某前随时可以撤销该赠与,且对于该案,赠与人张某不交付时,童某要求其交付的请求并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作者: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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