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夫妻结婚半年后起诉离婚,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婚前彩礼2万元。近日,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张某父母诉被告李某父母返还婚前给付彩礼2万元的诉讼请求。
女子李某经人介绍与张某相识,两人于2012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缺少了解,经常因琐事争吵,甚至双方大打出手。2013年3月,李某以双方性格不和,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为由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张某表示也同意离婚,法院以调解的方式为两人办理了离婚。
在两人离婚后不久,张某的父母认为张某与李某结婚前,曾按照当地习俗给付李某的父母彩礼2万元,现在二人已经离婚,李家应该将该彩礼钱予以返还,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的父母返还彩礼2万元。
海拉尔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但经查明,此案中并不存在以上三种情形,故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女子李某经人介绍与张某相识,两人于2012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缺少了解,经常因琐事争吵,甚至双方大打出手。2013年3月,李某以双方性格不和,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为由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张某表示也同意离婚,法院以调解的方式为两人办理了离婚。
在两人离婚后不久,张某的父母认为张某与李某结婚前,曾按照当地习俗给付李某的父母彩礼2万元,现在二人已经离婚,李家应该将该彩礼钱予以返还,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的父母返还彩礼2万元。
海拉尔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但经查明,此案中并不存在以上三种情形,故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作者:吴善昌 汪国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