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87岁的刘大娘颤颤巍巍地来到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一纸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自己6名子女支付赡养费。经法院调解,各方达成协议,6名子女自2014年5月1日起每人每月给付刘大娘赡养费360元。
刘大娘身有疾病需长年服药治疗,2013年5月在家中摔倒致使腿骨变形,现行动不便。原本在刘大娘老伴去世后,膝下的6名子女每月都给赡养费,但自老人将所住房屋过户给生活拮据且照顾自己生活起居的五女儿后,另外5名子女便不再给老人赡养费。2014年1月,由于政府政策照顾,刘大娘每月有了千余元的养老金,但仍难以支付老人日常的医药费,而与老人一起生活的五女儿也因收入低微难以补贴老人的各种费用,其余5名子女以母亲的房屋已经过户给五女儿,并且母亲已经有收入,不应再索要赡养费为由拒绝给任何费用,刘大娘的生活陷入了困境。在法官的析法释理后,刘大娘的子女同意按月给付老人赡养费,以尽义务。
法官释法:天意尚能怜幽草,人间更应重晚晴。孝敬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本案中原告已是87岁高龄的老人,且无独自生活能力,需专人全天照顾,虽有政府补贴政策,但难以维持生活。6名被告均已成年,且有赡养能力,应对原告尽赡养义务。
(作者:牛聪健 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