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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稀老人起诉离婚,法院依法驳回请求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3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655人看过

近日,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沈某与丈夫王某,因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产生分歧,遂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婚姻基础牢固,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沈某和被告王某于1954年在山东老家结婚,婚后生有8个子女(其中已有2个子女去世),余5男1女均已成年。2012年,因房屋拆迁获得拆迁补偿40余万元,由王某保管。对这40余万元的分配夫妻二人产生了分歧,王某想把补偿款给小儿子一半,沈某则认为应几个子女平分。 2013年8月16日,王某未经沈某同意私自拿出20万元给了小儿子,夫妻双方发生了争执,王某负气离家搬到小儿子家居住。沈某以王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及其无生活费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一起生活60余载,并生有8个子女,夫妻婚姻感情基础牢固,且无其他特别大的生活分歧。关于原告起诉离婚原因,其一,被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并不属于离婚的法定情形;其二,原告虽无劳动能力,但是有6个子女赡养,不存在无生活费问题,另外,古稀老人与耄耋老人的钻石婚,实属不易,双方婚姻的存续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有利于两位老人幸福安度晚年。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并非确已破裂,不符合法律规定判决离婚的标准,依法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作者:李鹏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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