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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将共有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无效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6年02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391人看过

 随着社会价值观念的变迁及性关系的自由化和市场化,近年来“第三者”及“包二奶”等社会现象已经见怪不怪。“家里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已成为众多“成功”男士的时尚。这些成功男人为了“彩旗能飘”,免不了赠与一些财物给“彩旗们”作为补偿,以期建立不正当性关系,或以期维持不正当性关系。这当中就涉及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权及赠与行为的效力问题。

  根据民法理论,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于同一项财产的全部,不分份额地、平等地享有所有权。夫妻共同财产就是一种共同共有财产,对于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部分人擅自处分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为善意有偿取得的除外。依照共同共有理论,那些成功男人以“补偿协议”的方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赠与合同是指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在赠与财科交付前赠与人有撤销权,但在赠与物交付后就不能收回来。从这点看,成功男人们的“赠与协议”是有效的,“第三者”不负返还义务。但以进行不正当性行为作为对价的“合同”,由于内容违法而欠缺法律上的效力,这样,成功男人们的“赠与协议”最终变得无效。对于无效的“赠与协议”,“第三者”就要负返还义务,“第三者”最终落得人财两空。从法律的冷漠上看,“第三者”可谓自作自受,自食其果,但从感情的角度上看,“第三者”是值得同情的。笔者认为,对通过“赠与协议”获得财产的“第三者”,她们是否负返还义务和在多大范围内负这还义务,应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对于主观上无恶意的“第三者”,她们在赠与方应得的共有财科范围内获得的“青春补偿费”;对于主观上有恶意、企图破坏他人家庭进而取而代之,或好逸恶劳贪图他人钱财的“第三者”,她们的“青春补偿费”应交出或收缴。这是因为主观上无恶意的“第三者”,她们在这种不正当的关系中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在这种不正当的关系建立前或建立初或整个阶段是不情感的,但基于各种情况又不得不建立或维持这种关系,如果我们在任何情况下都无视第三者的利益,这不仅放纵了有权有钱不忠实婚姻关系的始作蛹者,对第三者也是不公平的。我们应当更多的把责任归咎于男女不平等的社会现实和作蛹者们,让无意的第三者拥有“青春补偿费”以补偿她们的青春;而主观上有恶意甚至为钱财而故意奉献青春的第三者,她们可谓是不正当性关系的积极筹备者,法律以其冷漠剥夺她们的“青春补偿费”,让她们人财两空,自食苦果,这是法律的义务。

  充分认识并正确处理好成功男人们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问题,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当然,家庭和睦,社会的稳定最终还需成功男人们的“廉洁自律”和第三者们的自尊、自爱。
作者: 周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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