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65年陈某患麻疯病送入道县黄皮冲医疗站治疗,在治疗期间,其侄女寄了一些钱给陈某。1987年9月23日,陈某同其胞妹为母亲遗留的房产权属发生争执,经所在居委会主持调解,双方成达协议:该房产的五分之三归陈某所有,五分之二归其胞妹所有。陈的五分之三份额在病愈前由胞妹使用,按月支付房租30元,病愈后回来即归还陈某。如陈某死在医疗站该房的五分之三即归医疗站所有。1991年5月27日陈某死亡,医疗站依照协议对陈某进行了安葬。期间,陈某共有五次遗嘱。1991年7月6日,陈某的胞妹与其侄女串通达成赠与协议,同月7日,其侄女拿着赠与协议书和1987年4月18日未经陈某本人签名的关于陈某的房产问题的说明,在道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该房的房产过户手续。此后,医疗站多次要求陈某的胞妹支付租金和收回陈某所占房屋五分之三的所有权,均遭到拒绝,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评析] 1987年4月18日至1987年9月23日陈某对自己的房产以遗赠、扶养的条件为前提,先后进行了不同的处分,应以时间在后和实际履行遗赠的义务为准。《最高人民法院贯彻继承法的意见》第5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实际上1987年9月23日在居委会主持下达成的协议,有双方的领导参与鉴证,属有效协议。并且陈某也间接的同医疗站达成了遗赠扶养的协议,医疗站作为受赠人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依法享有接受遗产的权利。陈某之侄女对陈某生前也进行了一定扶养,可以适当分得陈某的遗产。
作者:万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