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涉及“三费”案件(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约占执行案件的总数的10%,这类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大多数为老人、妇女和未成年等到弱势群体,被执行人则是他们的父母、子女、曾经的丈夫或妻子。特定的主体关系、特殊的亲情和血缘关系决定了这类案件有着不同其他执行案件的特殊性,同时因这类案件的执行与当事人的生存、生活休戚相关,与家庭的和睦幸福、社会的稳定和谐密切相关,如果执行不能或执行不当,极有可能造成家庭和社会的不稳定,并有可能产生意外事件,因为这类案件通过判决已将感情判没了,再将其强制执行就会把亲情执行没了。所以在执行过程中要充分注重对这类案件的执行方法,积累这类案件的执行经验。主要是以人性化执行帮助这些特殊的弱势群体找回感情和亲情。
一、执行此类案件,思想疏导工作是关键。思想工作做通了,其他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所以我们首先要深入了解当事人的思想状况,争议的焦点、难以执行的原因。例如,在执行抚养费案件中,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义务并不是由于生活困难而无力支付,原因之一是申请人一方拒绝被执行人的探视权,被执行人就以这一理由拒绝支付抚养费。这种情况下,我们首先就要做好申请人的思想工作。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要使申请人认识到子女和父母的关系并不因双方离婚而消除,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另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阻碍、拒绝对方行使探望权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探望权的实现也是保证子女身心健康成长而创造的一种亲情氛围。这样就有可能使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共识,有利于案件圆满解决。
二、根据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关系特殊性,坚持引导当事人走执行和解之路。这样做不仅能使被执行人自觉自愿地履行其应尽的义务,而且很大程度上能够挽救已有裂缝的亲情,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及成长有极大的好处。
三、围绕亲情做文章,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有的被执行人不愿赡养被申请人,追究根源往往在申请人自身,或者是被执行人确实生活困难而无能力履行,而申请人的条件优于被执行人。例如一起申请执行赡养费案件中,申请人有政府每个月给的“低保”工资、几个子女每个月支付的赡养费,加起来是700-800元,可是他们的子女中有的没有正式工作,只能靠打短工来养家糊口,确实难以承受赡养费,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执行过程中就要围绕亲情来做文章,采取以情讲法的方式做申请人的工作,并动员被执行人与申请人主动沟通,以缓和矛盾,消除隔阂,使申请人充分可了解和理解被执行人目前的困境,主动减少被执行人的赡养费,使案件顺利执行。
四、抓住典型案件,扩大执行宣传,达到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气,进一步在群众中树立“孝敬老人是美德,不赡养老人遭唾弃”的家庭美德观念,间接上促进了赡养费案件的执行。
五、重视精神赡养。“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这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对老年人的赡养不仅仅是要在物质生活上给予保障,还要在精神生活上给老年人以体贴和安慰,提供精神抚慰形式的赡养,如做好老年人的保健,关心生活起居,保障与第三代相处的权利等等。
作者:谭国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