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于2003年协议离婚,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屋赠与时年13岁的儿子丙,但房屋并未过户给丙。数年后,乙方由于生活窘迫,考虑儿子已成年工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赠与,分割该房屋产权。
[分歧]
本案处理中形成了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本案中,因丙未表示是否接受赠与,故赠与合同缺乏合意基础而未成立,赠与人可撤回赠与的意思表示。
第二种观点认为,甲乙双方离婚协议中作出的赠与成立,但房屋所有权经登记变更才能发生转移,本案赠与的房屋至今未办理过户,故赠与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第三种观点认为,甲乙作出的赠与意思真实有效,甲乙作为赠与一方与丙作为受赠一方之间的赠与合同成立并已生效,该房屋未过户的权利瑕疵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不同于一般赠与合同,具有特殊的目的性质,不应支持乙方的撤销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本案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成立需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本案中,甲和乙是赠与人,丙是受赠人,离婚协议约定甲乙将房屋赠与丙,丙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应由其监护人作出,甲乙无论是否离婚,均有丙的监护人资格,而且,无论甲和乙离婚协议约定丙由哪一方直接抚养,丙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已经在甲和乙表示赠与的同时由甲和乙代为作出,赠与与受赠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故赠与合同成立。因此,第一种观点欠妥。
二、赠与房屋未办过户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赠与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原则,不同于合同登记,本案中,赠与合同不需登记即已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合同实际履行原则,甲和乙作出赠与意思表示后,还应根据约定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丙的名下,办理变更登记是甲和乙基于赠与合同应当履行的义务。因未过户造成丙对该房屋的权利瑕疵,甲有权代其要求乙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丙也可在成年后要求甲和乙办理过户。
三、离婚财产赠与应排除任意撤销权的适用。《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男女双方离婚时达成的财产赠与协议,其实质是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行为,不论出于主动或被动,均是基于离婚目的而为之,或为自己,或为子女,协议与离婚具有不可分性。离婚登记完成后,如无错误,不可撤销,因此,只要离婚登记未被撤销,离婚财产赠与合同就始终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无权在离婚目的实现后要求撤销赠与合同,否则将有失公平,会造成如此局面:恶意适法一方不必实际履行对原配偶另一方或子女的财物给付义务,可在离婚时同意对方的任何条件,离婚后,拒不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或交付动产,顺利毁约,要回财产。假定如此,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伦理体系,也与立法本意完全相悖。进一步分析离婚财产赠与协议,其既是有效合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又属于国家机关婚姻登记范围,体现了国家权力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和保护,因此,离婚财产赠与不仅是道德义务,而且是法律义务,其效力不应低于公证的效力。既然法律规定道德义务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均不可撤销,离婚财产赠与协议当然就更没有可撤销的法律制度基础。故第二种意见亦不妥。
四、本案的具体处理应视受赠人丙的意思表示而定。本案中,赠与合同成立时,受赠人丙尚未成年,其财产依法由其监护人管理。如今,丙已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请求甲乙双方履行离婚赠与协议的内容,过户房产,实现自己的权利。如果丙明确表示其愿将房屋给予谁人,如其给予甲或乙或第三人,则产生二次赠与关系。如果丙不作任何意思表示,则丙的权利不受任何影响。
五、丙可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必须履行赡养义务。对乙提出的生活窘迫要求撤销的理由,鉴于丙已成年,乙可通过请求丙履行赡养义务的方式解决吃穿住行等生活困难。如果丙拒不履行对其父母即赠与人甲或乙的赡养义务,根据《合同法》第192条之规定,甲或乙可在知道和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赠与撤销权。此外,根据《合同法》第195条之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而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此条规定对赠与人提出了较重的举证责任,有利于防止赠与承诺或撤销的随意化,对离婚财产赠与这一更为特殊的赠与行为更应实行严格审查标准。
作者:王鹏 谢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