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赵某是80后的青年男女,在网络上浪漫邂逅后,二人一见钟情,不顾家人的劝阻迅速闪婚。婚后,二人因生活琐事所累,感情逐渐冷却,女儿妮妮的到来亦未能改变这一局面。赵某依旧整日沉迷于网络,会网友夜不归宿时有发生,张某无法忍受妻子的背叛,通过法院判决解除了婚姻关系,妮妮由赵某抚养。后张某对赵某的背叛一直耿耿于怀,女儿是否为其亲生成了他无法释怀的心结,在离异后张某决然地拒绝探望妮妮,也不支付任何抚养费。父爱的缺失给妮妮幼小的心灵带来了很大的阴影,转眼妮妮已上小学,渴望得到父爱的妮妮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每月对其探望三次,并给付抚养费。
[相关问题]
妮妮要求张某每月对其探望三次应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探望权是谁的权利?
1.探望权应以子女为本位,妮妮要求张某每月对其探望三次应得到支持。
2.探望权是父母的权利,妮妮要求张某对其进行探望三次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
[法官点评]
目前,随着离婚率的不断上升,探望权案件也逐渐呈上升趋势,但子女要求父母对其进行探望,也即受探望权,尚属探望权纠纷中的新类型。本案在处理过程中,也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探望权应以子女为本位,不仅保护父母的探望权,亦应维护子女的受探望权,妮妮的要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探望权是父母的权利,妮妮的要求于法无据,属于亲情慰藉,应从道德范畴进行规制,不应得到支持。
探望权是指基于血亲和拟制血亲关系的父母在婚姻或同居关系解除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所享有的一种可在一定时间、地点探望该未成年子女的权利。通常认为,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形成的一种身份权,在确立亲权的国家则属于亲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探望权是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父母。从立法精神上看,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探望权是父母的探望权,探望权是父母的权利,子女是探望权的客体。由于探望权融入了更多的情感因素,其虽具有一定的义务性,但更多的是从家庭伦理道德层面进行要求,同时还存在执行中的操作性问题。故本案中张某未对妮妮进行探望,虽对妮妮的健康成长带来很多的伤痛,但妮妮要求其父张某对其进行探望,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其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虽然妮妮被探望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其请求父亲给付抚养费的请求则是合法的。另外,我个人认为父母的积怨不应由未成年子女来承担,父母双方由于感情的破裂不对子女进行探望,无疑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带来很多的伤害。探望权对于父母来说是权利,但更应该是义务。探望权应坚持以未成年子女为本位,在保护父母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更加注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以达到父母子女亲子关系的和谐。故我们希望探望权的立法应赋予子女的受探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