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忠周
在西部基层法院,农村离婚案件占所较大的比例,这些家庭纠纷并不像表面看上去那样好处理,以笔者的经验说说西部农村离婚案件处理上的一些困难。
一、送达。
当今的打工潮席卷着中国的每一个角落,绝大多数离婚案件的被告都不在家,且大多都离家数千公里。即使能联系上被告,被告一般也会置之不理。按现有的送达方法,1.委托送达。在外打工的被告,其具体地址一般难以确定,无法委托送达;2.留置送达。离婚案件中原告与被告的住址一般是在一起的,如用留置送达的方法或送达给被告的成年家属,事实上就送给了原告;3.公告送达。由于离婚案件一般会涉及到子女抚养问题,如公告送达,基本上就无法保证子女的权利。
二、证据。
离婚案件的原因一般由男方家庭暴力或不务正业(赌博,游手好闲等),男女双方有第三者插足两大项引起。或许是国人的法律素养原因,大多被告都认为自己作为被告是一种侮辱,同时又认为原告起诉自己是在“求”自己,故在离婚时都不愿意离婚,且否认原告的一切说法。法律不可能强求当事人要“诚实”,故只有举证。但离婚纠纷案件是很难举证的,无论是家庭暴力、赌博,还是第三者插足,提出主张的一方基本上都无法举证。举证的困难导致在审理中很难做到“公平”。
三、子女抚养费。
按现有法律规定,子女抚养费是按照当事人的收入水平决定的,而农村的当事人大多务农为生或外出打工,其收入难以确定。
即使存在诸多问题,但如果法官在审理农村离婚案件时多一些耐心及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变通之法,相信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困难会少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