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13岁的少女祖小杏(以下均是化名)在重庆市涪陵区某乡的一个村校毕业。2001年,祖小杏来到另一乡中学读书。该校的施老师利用自己在学校有多余的房间,开了一个学生食堂。祖小杏与几个同学在施老师家租房住读。
19 岁的青年施亲武,是施老师独生儿子,从事个体运输。看见含苞初放的祖小杏,施亲武产生了爱念,于是有意接触祖小杏。2001年3月,施亲武与祖小杏发生了性关系。2001年5月的一天,祖小杏与施亲武到涪陵城里玩耍。此情况被祖小杏的父母发现,又气又恨,来到学校找到施老师,以自已的女儿年龄小为由,提出要追究施亲武的刑事责任。施老师吓坏了,托人劝解。祖家也感到如果报了案,影响自己女儿的名声。于是两家协商,由施亲武书面保证永远爱祖小杏,尊敬双方父母,并以向祖小杏之父借款50000元的名义,作为保证。祖小杏之父也向施家书面保证同意女儿婚事,永不反悔。
之后,祖小杏辍学在施家当起了小媳妇,并帮助施家打里食堂事务。一晃五年过去了,施家父母决定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利用五一节为祖小杏与施亲武举办婚礼。2006年五一节这天,学校张灯结彩,婚礼热闹非凡,施亲武将祖小杏引入了洞房。
2006年春期结束,学校成立了伙食团,施老师的食堂转让给了学校。2006年7月,祖小杏与施亲武俩去重庆打工。打工期间,祖小杏怀疑施亲武有外遇,催促施亲武办理结婚登记。施亲武不但不去,反而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提出解出“婚姻关系”。国庆期间,祖小杏家里接到施家解除“婚姻关系”的通知,如五雷轰顶,其家族人气势汹汹到施家问个究竟。施家见势不妙,立即向公安报了警,暂时平息了事态。2006年10月8日,施亲武向重庆市涪陵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对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分割。
另查明,双方在同居期间,曾购买过长安车,不久便出售他人;2004年暑假期间家庭共同整修和扩建门面房1间;祖小杏在同居期间亦在施家开办食堂共同劳动;举行婚礼时祖小杏有嫁妆被盖14床、毛毯2床、箱子2口、床单6床、枕头4对、竹席1床、碗盏1套、花瓶2个、电茶瓶1个、保温杯4个;施亲武父母为其购置有组合家俱1套、彩色电视机1台、双方添制有电饭煲1个、电炒锅1个、电风扇1台、方桌1张、方凳4个。
法院判决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决:一、施亲武与祖小杏同居期间取得的组合家俱1套、彩色电视机1台、电饭煲1个、电炒锅1个、电风扇1台、方桌1张、方凳4个,归施亲武所有;祖小杏的嫁妆被盖14床、毛毯2床、箱子2口、床单6床、枕头4对、竹席1床、碗盏1套、花瓶2个、电茶瓶1个、保温杯4个,归祖小杏所有。二、施亲武一次性补偿祖小杏财产性收益10000元。宣判后,施亲武与祖小杏表示不上诉。
法理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祖小杏与施亲武不登记而非法同居,并举办了婚礼,属非法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基于双方非法同居的事实,又因施亲武不愿与祖小杏去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并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返还各自取得的财产。祖小杏、施亲武在此期间的财产和财产性收益可以依法分割。祖小杏所主张共同创造的财产价值,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大小多少,只能酌情由施亲武给予一定补偿;祖小杏、施亲武双方未婚同居,祖小杏自己亦有过错,其要求施亲武给予精神抚慰金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值得人们深思!为什么在法治日益健全的今天,竟发生这么愚昧的婚姻?为什么身为人民教师且同意儿子非法结婚?为什么在学校举办非法婚礼却无人问津?笔者认为,不懂法或法律意识差,是造成这起非法婚姻的主要原因。看来,加强农民特别是农村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尤为重要。
(胡苑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