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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闹离婚不尽扶养义务 少年状告亲身父母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5年12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493人看过

  张某,男,15岁,重庆市涪陵区第XX中学初三学生。张某的父母亲(简称张父、张母)从2003年以来,因互不信任闹矛盾,发展到诉讼离婚。2005年7月28日经法院判决不准张父、张母离婚。闹离婚期间和法院判决后,张父、张母也未改善夫妻关系,对儿子张某的生活、学习不闻不问。2005年8月开始,无奈的张某只有随其祖父生活。张父在其父的指责下,也对儿子的学习、生活费给了一部分,但张母仍未给付。尽管这样,年近70岁的祖父尽力帮助孙子张某。但祖父生活也很困难,无力承担孙子张某的学习、生活等抚育费用。张父、张母系重庆市涪陵区XX厂当工人,均各有固定收入600元以上。张某多次向父母要学费和生活费,都未能如愿。迫不得以的张某只得将亲身父母告上法庭。以“张父、张母有工作均有抚育能力为由”请求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决张父、张母每月各给生活、教育、医疗费人民币400元。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因此,张某要求张父、张母付给抚育费的请求,法院应依法支持。依照《婚姻法》第21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判决:张父、张母从2005年11月起每月各付给张某生活费150元至18周岁时止;张某读书的学习费用和患病医疗费用,由张父、张母各负担50%。
法理评析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这是关于父母抚养子女,子女赡养父母的规定。抚养教育子女既是父母应尽的义务,又是子女应享受的权利。未成年子女,是指未满18周岁的子女,他们在法律上属于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缺乏对事情的准确理解和处理能力。因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无条件的。即使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仍应履行抚养教育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则是有条件的。在一般情况下,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至子女满18周岁为止。但是,对于尚未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承担必要的抚育费,比如子女丧失劳动能力、子女尚在校读书、子女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法律规定,当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受抚养权利被侵犯时,他们有向父母追索抚养费的权利。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抚养费之诉。本案中,张某只有15岁,属于未成年子女,而且在校读书。因此,张父、张母对儿子的抚养是无条件的,而且也有固定工资收入,有抚养儿子的能力,但未尽对儿子的抚养义务,是对未成年儿子的受抚养权利的侵犯。因此,张某通过诉讼程序依法向自己的父母索要抚育费,是保护自己的受抚养权利。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胡苑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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