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晓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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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监护人代签赔偿协议应当进行效力审查

发布者:范晓雪律师|时间:2015年12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1361人看过

案情:原告黄某,12岁。2004年2月,被告刘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将原告撞伤。后原告被其家人送入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7000余元,交通费1100余元,产生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80元,护理费2650元。2004年10月,原被告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约定原告只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5000元,同时约定,因原告曾投保学生险(系商业保险),如果原告取得保险赔付款,则相应扣减被告的赔偿数额。原告及其监护人和被告在赔偿协议上签了字。后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了3000元的保险金。之后,被告未按赔偿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除保险赔付款以外其余损失17000余元。
  分歧:关于本案赔偿协议的效力,产生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赔偿协议是原告和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有效。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的赔偿协议应当没有法律效力。
  分析:《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本案中,由于原告黄某只有12岁,系民法通则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赔偿协议的总数额达15000元,其中放弃的赔偿部份也有数千元,显然不是其年龄和智力能理解和预见的。因此,这种民事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值得研究的是,本案的赔偿协议确有原告法定代理人的签名,可以认为是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是取得了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那么此赔偿协议是不是就确定有效呢?笔者认为,回答仍然是否定的。其理由在于,《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是一禁止性条款。本案原告黄某的法定代理人作为其监护人在赔偿协议中作出的放弃部份赔偿权利的意思表示,正是因为违反了法律的这一禁止性规定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当然也有人会说,其法定代理人放弃部份赔偿权利,是为了能及时得到赔偿款,也是为了被监护人黄某的利益。应该说这种说法也有一定的道理,但毕竟太牵强,而且后来的事实也证明被告也并没有因此而支付赔偿款。
  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应当对未成年人黄某的法定代理人代其签订的赔偿协议进行审查,并依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其作出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
                  (柳光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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