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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律师之生活法律难题100问(42)过户后发现是凶宅,能否要求退房以及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者:谭春兰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3日|分类:合同纠纷 |1213人看过


  谭律师之生活法律难题100问(四十二)

(四十二)过户后发现是凶宅,能否要求退房以及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解答

如果买房要避免购买到凶宅,建议一定要在买卖合同中做明确约定。既要约定如卖方出售的为凶宅则买方可解除合同并且主张约定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也要约定清楚什么是凶宅。合同的基本原则是诚实信用以及双方意思自治。如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清楚,产生纠纷有据可查反而能避免此类纠纷。

凶宅不是法律概念,是民间购房中形成的一种认知。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发生过自杀、凶杀并因而造成重大伤亡的可算“凶宅”。病死、自然死亡或意外事件造成的死亡,都不算。因“凶宅”直接影响买受者是否购买房屋,属重大事实部分,故出售人在出售房屋时应明确告知买受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未对“凶宅”作出规定,民间有关“凶宅”的习俗就可以适用。需要注意的是,那些有捕风捉影的“鬼屋”之说,或曾发生因溺亡、触电、失火、煤气中毒等意外事件而致人死亡的房屋,法院一般不会认定其为“凶宅”。那些完全凭主观臆断就以“凶宅”诉诸法院的,像认为住进后常做噩梦、家人生意倒闭等,法院通常也不会支持。有些人买房后,请所谓的风水先生看房,认为房子不吉利,法院更不会认定。

卖房者如果为了将房屋卖出或卖高价而故意隐瞒“凶宅”这一重大事实,违反了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欺诈。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买方可主张所购买的房屋因“凶宅”造成经济价值减损,要求卖方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 无过错方的损失包括搬家费、装修费、再次购买同等房屋涨价损失、诉讼费等但购房者明知是“凶宅”而购买的除外。合同撤销权有时间限制,原则上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一百一十一条【瑕疵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栏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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