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春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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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律师之生活法律难题100问(43)夫妻一方父母以子女名义购置房屋,应认定赠与的是房屋还是购房款?

发布者:谭春兰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4日|分类:婚姻家庭 |441人看过


  谭律师之生活法律难题100问(四十三)

(四十三)夫妻一方父母以子女名义购置房屋,应认定赠与的是房屋还是购房款?是否可以撤销赠与?

法律解答

父母出全资以其已婚子女的名义购买并已向子女作出赠与之意思表示的房屋,应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在房屋未交付使用且产权登记尚未完成前,作为赠与人的父母有权撤销该项赠与。在尚未付清该房屋的全部款项、房屋产权登记尚未完成,父母即表示撤销赠与的情况下,子女因离婚或离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进行的诉讼中,不宜认定父母赠与的只是已经实际支付的购房款,进而将上述购房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栏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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