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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律师之生活法律难题100问(十八)单位不发年终奖算拖欠工资吗?

发布者:谭春兰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0日|分类:劳动纠纷 |834人看过


谭律师之生活法律难题100问(十八)

(十八)单位不发年终奖算拖欠工资吗

法律解答

法律上并未对年终奖的发放做要求。而年终奖是指每年度末企业给予员工不封顶的奖励,是对一年来的工作业绩的肯定。年终奖的发放额度和形式一般由企业自己根据情况调整。如果企业没有跟员工约定年终奖,那么员工自然没有权利要求企业发放年终奖。如果企业将年终奖制度写入公司规章制度或者员工劳动合同中,应当按照约定发放年终奖。如果员工能提供证据证明企业的年终奖制度,且员工的工作表现符合年终奖发放的条件,根据年终奖制度可以确定员工的年终奖数额,即使员工在年前离职也可以要求单位按照约定发放年终奖。年终奖属于工资的构成部分,单位克扣年终奖也是违法克扣员工工资的表现。

法律依据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一: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二:关于奖金的范围

  (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二)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

  (四)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

《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十五条: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问题之外

    公司扣年终奖金不合法,劳动者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索要相应的报酬。如果公司以劳动合同约定(约定离职无权主张年终奖)为由拒绝向辞职的员工发放年终奖,这里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是《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该规定指出,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

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言,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是各自主要的义务。而公司以上述约定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与《劳动法》中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相冲突,同时也限制了劳动者合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应属无效条款。

因此,关于年终奖支付问题,在劳资双方未约定的情况下,无论劳动者是否在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用人单位均应支付。如果双方对此有约定,应考察该约定是否为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如是,则应认定为无效,用人单位还应支付年终奖。本观点仅代表本律师个人观点。实践中,也许真正难得不是企业该不该支付年终奖而是劳动者是否掌握证据证明单位约定了年终奖制度。

栏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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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10--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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