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律师之生活法律难题100问(十一)
(十一)上下班途中的非交通意外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法律解答:
上下班途中的非交通意外,比如看手机走路摔跤,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为工伤。而对此情况外的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况《工伤保险条例》都做了明确规定,详见下文法律依据。其中有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故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意外,应当同时满足非本人主责以及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非交通意外不能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问题之外:
同理,在上班时间工作场所内,因走路不小心导致的意外摔跤受伤,与他人打架而导致的受伤,因为系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受伤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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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3--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