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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律师之生活法律难题100问(十二)上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如何索赔?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能否兼得?

发布者:谭春兰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4日|分类:劳动纠纷 |562人看过


谭律师之生活法律难题100问(十二)

(十二)上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如何索赔?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能否兼得?

法律解答

工伤中的上下班途中非主责的交通事故首先是交通事故,可以向交通事故责任方及其保险公司索赔,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因伤致残的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者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一般交通事故责任方都有交强险和商业险,选择向侵权责任方索赔也有一定的保证。但伤者也可选择向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按照工伤待遇,项目包括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康复费用、残疾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关于两种责任能否同时主张国家法律法规是没有明确规定的,我们江苏省地方性政策也没有相关规定。实践中当两者竞合时,伤者可以同时主张两种赔偿,但是其中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基于补偿原则只能赔付一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2006年12月28日)

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特别提醒

要注意的是,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能否同时主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以及工伤保险赔偿,在国家层面的法律是没有具体规定的。但我国很多省市的工伤实施办法里都明确规定此情况不得双重赔偿。①上海市工伤保险办法第四十四条;②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③浙江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八款;④四川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条;⑤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⑥云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条;⑦山西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⑧黑龙江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⑨河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⑩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栏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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