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要:
2012年9月,郭某、周某与庄某三人合伙做生意,约定三人各出资30万元购买大货车,交于周某经营,郭某和庄某不具体参与经营管理,周某按月还郭某、庄某人民币13300.00元。然而,周某在2014年查出患有肝癌,因而周某未能如约还清上述债务,2014年10月30日,周某向郭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周某每月向郭某归还贰万元,分一年还清,共计人民币24万元。周某妻子蔡某在场并且在周某署名及落款时间的下一行处签名。约定的还款时间到期,周某因病去世,未能依约还款。
法院判决:经查明,蔡某与周某于2012年5月13日登记结婚,2015年1月29日周某因病去世。郭某与周某的债务关系发生在蔡某与周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后判决蔡某向郭某偿还借款24万元并支付相应逾期还款利息(以24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
律师说法:本案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蔡某是否需要对周某生前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这部分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周某已死亡,蔡某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外一部分为利息的主张,郭某与周某在借条中并未约定利息,那么郭某是否可以主张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第二款第(一)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本案中虽然未约定利息,但自还款期限届满后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还是会得到支持的。
刘丽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