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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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死亡,生前债务该何去何从

发布者:刘丽娜律师 时间:2018年04月09日 775人看过 举报

2018-04-09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要:

     2012年9月,郭某、周某与庄某三人合伙做生意,约定三人各出资30万元购买大货车,交于周某经营,郭某和庄某不具体参与经营管理,周某按月还郭某、庄某人民币13300.00元。然而,周某在2014年查出患有肝癌,周某未能如约还清上述债务,2014年10月30日,周某向郭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周某每月向郭某归还贰万元,分一年还清,共计人民币24万元。周某妻子蔡某在场并且在周某署名及落款时间的下一行处签名。约定的还款时间到期,周因病去世,未能依约还款。

法院判决:经查明,蔡某与周2012年5月13日登记结婚,2015年1月29日周因病去世。郭某与周的债务关系发生在蔡某与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后判决蔡某向郭某偿还借款24万元并支付相应逾期还款利息(以24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

律师说法:本案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蔡某是否需要对周某生前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这部分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周已死亡,蔡某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外一部分为利息的主张,郭某与周某在借条中并未约定利息,那么郭某是否可以主张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第二款第(一)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本案中虽然未约定利息,但自还款期限届满后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还是会得到支持的。


毕业于国家211重点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注册律师,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人。从事法律行业近十年时间,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0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伤赔偿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1440320********07 婚姻家庭、离婚、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