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丽娜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17日 6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本案原告提交的证据为借条一份,并未有任何转账凭证,一般法院对于大额的民间借贷纠纷,如果原告主张是通过现金交付,一般法庭难以相信其真实性,那么法院为何会在原告只提交一份借条的前提下就相信原告交付了现金?这主要是因为本案的真实背景为:原被告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在本次违约之前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但被告每次都能如期偿还。原告每次借款给被告都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最后两次被告出于信任,直接将现金交付给被告,也未要求其出具借条,但是借款后,被告却突然失踪,避而不见,后一次偶然的机会被原告逮住,原告将其扭送至当地派出所,在派出所民警的协调下,签下了这份借条,故法院相信这份借条的真实性。
在本案中,还有一个法律关键点,即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并未约定利息,那么法院最后为何会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呢?这主要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最终根据这一条判决支持原告关于利息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