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深圳某融资租赁公司(甲方)作为出租人,某茶叶公司(乙方)作为承租人,双方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某机械公司(丙方)作为租赁物的供应商,三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丙方购买瓶装茶饮料生产线(即租赁物),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再将租赁物出租给乙方,租赁成本为2100万元。《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起租日为《买卖合同》项下甲方支付全部设备价款之日,乙方应每月支付租金给甲方,租金总额为15929200元。后因乙方违约未支付租金,故甲方诉至法院要求:
1、乙方提前支付全部剩余全部租金;
2、支付因逾期未交租金导致的违约金。
胜诉,支持我方诉讼请求
一、被告某茶叶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支付剩余全部租金8192160元;
二、被告某茶叶公司应支付逾期未交租金导致的违约金。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深圳某融资租赁公司(甲方)作为出租人,某茶叶公司(乙方)作为承租人,双方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某机械公司(丙方)作为租赁物的供应商,三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丙方购买瓶装茶饮料生产线(即租赁物),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再将租赁物出租给乙方,租赁成本为2100万元。《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起租日为《买卖合同》项下甲方支付全部设备价款之日,乙方应每月支付租金给甲方,租金总额为15929200元。后因乙方违约未支付租金,故甲方诉至法院要求:
1、乙方提前支付全部剩余全部租金;
2、支付因逾期未交租金导致的违约金。
胜诉,支持我方诉讼请求
一、被告某茶叶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支付剩余全部租金8192160元;
二、被告某茶叶公司应支付逾期未交租金导致的违约金。
律师观点分析
本律师经过抽丝剥茧的分析案情,整理证据并查找相关法律依据,最终获得案件胜诉。本案在证据方面,提交了《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购买租赁物的转账凭证、《起租通知书》、被告签收的《租赁物件收货确认书》等证明材料,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并且原告为购买租赁物件已经支付了所有价款,取得了租赁物的完整的所有权,被告应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租金。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另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规定“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准备充分的基础上,本律师结合法律依据并且在法庭上充分论证,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刘丽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