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的计算方式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据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上述规定较为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增值部分的计算方式存在分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审理指南》对此给出了明确的计算方式:
1、婚内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数额×不动产增值率。
2、不动产增值率=离婚时不动产价格÷不动产成本(购置时不动产价格+已还贷款利息+其他费用);
3、其他费用=印花税+契税+营业税+评估费等(但不包括物业费、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
4、如果夫妻一方购置不动产后经过一段时间才结婚的,计算不动产成本时,应当以结婚时不动产价格作为计算依据。
另外,为了平衡各方利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审理指南》同时指出,如果在个案中计算所得数额明显低于婚后还贷本息总额,应当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判令取得所有权的夫妻一方给予夫妻另一方合理的补偿。
江苏维世徳律师事务所 张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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