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代理概况
1、【审理法院】泗洪县人民法院
2、【案号】(2019)苏1324民初3944号
3、【当事人】周某
4、【代理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 张龙律师
二、案情简要
2013年9月16日,被告**公司将其开发的泗洪县瑶沟乡盛世豪庭项目7号、9号楼工程承包给原告周某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含税价。2014年7月,原告周某完成了7号、9号楼工程的施工,并将涉案工程交付给被告**公司。2018年7月,周某起诉**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经生效判决认定:“**公司应付周某工程款4339167.68元,已付3970478元(现金支付2161295元、以房抵款1570144元、税款239039元)”,遂判决**公司支付周某368689.68元及利息。
**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后,以其垫付税费为由,起诉要求周某返还其垫付的税费260350元。周某委托本律师代为应诉。
三、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分析及提示
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款为含税价,发包人在支付工程价款过程中,确有权代扣代缴税费。但是上述税费的代扣代缴,应当以实际缴纳为准。司法实践中,由于税务部门审核不严,以及建设工程领域管理混乱,发包人通常以含税价为由在发放工程款过程中实际扣除所谓“税费”。但是却并未按扣除的税费进行实际纳税,结果形成发包人以此赚取额外利益的途径。
作为承包人,在保护自身利益过程中,一方面可以要求支付全额工程款而自行向税务部门纳税。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向税务部门投诉核查的形式,要求发包人将扣除的税费进行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