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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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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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工程款税费如何确定

发布者:张龙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2日|分类:工程建筑 |115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代理概况

1、【审理法院】泗洪县人民法院

2、【案号】2019)苏1324民初3944号

3、【当事人】周

4、【代理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  张龙律师

二、案情简要

2013年9月16日,被告**公司将其开发的泗洪县瑶沟乡盛世豪庭项目7号、9号楼工程承包给原告周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含税价2014年7月,原告周完成了7号、9号楼工程的施工,并将涉案工程交付给被告**公司。2018年7月,周起诉**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经生效判决认定:**公司应付周工程款4339167.68元,已付3970478元(现金支付2161295元、以房抵款1570144元、税款239039元)”,遂判决**公司支付周368689.68元及利息。

**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后,以其垫付税费为由,起诉要求周返还其垫付的税费260350元。周委托本律师代为应诉。

三、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分析及提示

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款为含税价,发包人在支付工程价款过程中,确有权代扣代缴税费。但是上述税费的代扣代缴,应当以实际缴纳为准。司法实践中,由于税务部门审核不严,以及建设工程领域管理混乱,发包人通常以含税价为由在发放工程款过程中实际扣除所谓“税费”。但是却并未按扣除的税费进行实际纳税,结果形成发包人以此赚取额外利益的途径。

作为承包人,在保护自身利益过程中,一方面可以要求支付全额工程款而自行向税务部门纳税。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向税务部门投诉核查的形式,要求发包人将扣除的税费进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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