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概述
2017年,原告陈某与徐某因有一批酒水需要销售,被告赵某声称自身有较好的销售渠道。双方经协商确定销售价格后,陈某和徐某委托运输车辆将酒水运往赵某指定地点交付赵某,后赵某向陈某、徐某出具《收条》,载明所收取的酒水数量及对应单价和总价。其后,陈某、徐某一直催问赵某酒水销售情况,但一直无果。无奈之下,陈某、徐某委托本人代为起诉,主张返还酒水,如返还不能的,应按《收条》所载明的价格折价赔偿。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赵某在十五日内返还酒水,如不能在上述期限内返还的,则应折价赔偿原告陈某、徐某。
律师分析及提示
本案系属返还原物纠纷,对于原物应予返还部分的法律关系性质较为简单。但是本案所涉返还原物标的为动产,即使法院判决后,仍然存在执行不能的风险。所以在返还原物纠纷案件中,如果标的物系属动产,如果在诉求中仅主张返还原物,则法院判决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容易出现被告将标的物转移无法查找或者标的物已经灭失、被第三方合法占有等情形,于此情况下执行法院将无法执行到位,原告只能另行再行起诉向被告主张损失赔偿,由此必然产生二次诉讼的诉累。
为了避免后期强制执行不能情形下需另行起诉主张赔偿的诉累,律师建议在返还原物纠纷案件中主张返还原物的同时,即主张在返还不能的情形下被告的赔偿责任。如此设置,经法院判决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即可双向选择,即被告可以返还原物,如未返还,则直接予以赔偿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