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代理概况
1、【审理法院】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当事人】江苏一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3、【代理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 张龙律师
4、【案件结果】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余款20万元,并承担逾期支付期间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二审维持原判。
二、案情简要
2013年4月18日,江苏一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清公司”)与南通曙光染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公司”)就曙光公司废水处理设施工程改造事宜协商达成一致,订立一份《南通曙光染织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工程改造合同》,该合同约定:1、曙光公司委托一清公司制定技术方案…根据曙光公司现行污水处理的实际情况,对该废水处理设施进行工程改造;2、最终工程总包价壹佰万元整;3、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支付总货款的40%,货到现场一周内支付总货款的40%,设备安装调试并经有管辖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检测达标一周内支付总货款的15%,质保金5%质保期(一年)满后,无质量问题后付清。
合同签订后,一清公司提供设计方案并进场施工,完成施工后交付曙光公司,曙光公司分别于2013年5月15日、2013年7月30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万元,前后共计80万元整。此后,曙光公司以工程质量未达标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20万元,但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环保部门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并在一年后将该工程拆改。一清公司经多次以电话催要、寄送书面催款函、律师函等形式向曙光公司催款无果,委托本律师代为提起诉讼,主张剩余工程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
三、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曙光公司依法支付剩余工程款20万元,并承担逾期支付期间的利息。二审维持原判。
四、律师分析及提示
1、本案中,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剩余20万元付款条件为“设备安装调试并经有管辖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检测达标。”但工程完工并交付曙光公司后,曙光公司未经验收,即擅自投入使用,并在其后将相关工程进行拆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之规定,曙光公司丧失了质量抗辩权,且其后其擅自拆改相关工程,导致无法进行重新查验工程,依据《合同法》之规定,应当视为恶意促使付款条件不成就,应视为付款条件成就,故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
【律师提示】建设工程施工完毕后,作为发包方,必须先行进行竣工验收方可投入使用,否则极易因擅自使用导致质量抗辩权的丧失。
2、本案中,一清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要求曙光公司盖章确认施工设计方案以及施工进度确认表、工程完工确认单等施工凭据,导致诉讼中曙光公司抗辩称一清公司未完成工程。代理律师进行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证明相关工程已经完工,方保证案件结果。
【律师提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必须有效留存施工相关证明文件,以便在发生纠纷之际有效主张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