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代理概况
1、【审理检察院】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当事人】李某某
3、【辩护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 张龙律师
4、【案件结果】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
二、案情简要
李某某与陈某某系初中同学关系。2015年11月6日15时许,李某某(系未成年人)因琐事与陈某某(女,2002年12月20日生)发生纠纷,将许某某(女,2001年6月4日生,另案处理)、卢某某(女,2000年3月16日生,另案处理)、阮某某(女,2000年3月30日生,另案处理)约至南京市栖霞区营苑北路佳乐迪KTV包间,在包间内李某某采取扇耳光的形式对陈某某进行殴打,并同许某某一同强行扒光陈某某上衣,后李某某提议并由许某某使用剪刀剪陈某某头发,过程中,李某某用手机拍摄陈某某上衣被脱光的视频并发送至QQ群中。
李某某被立案侦查后,其家人委托本律师代为辩护。辩护律师经了解案情后,多次与检察官沟通,提出李某某系未成年人,且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已赔偿受害人损失等情节,并向检察官递交附条件不起诉建议书,最终意见获得采纳。
三、案件结果
检察院决定对李某某附条件不起诉。
四、律师分析及提示
本案中,一大争议焦点为李某某所涉强制侮辱妇女罪是否存在于公众场合、聚众等两个情节,一旦上述情节存在,则对李某某的量刑起点为5年以上,则上述附条件不起诉的前提条件(附条件不起诉前提必须是量刑在三年以下)。经辩护律师与检察官多方沟通,认可李某某不存在聚众、于公众场合情节,从而为争取附条件不起诉创造了条件。
【律师提示】校园暴力层出不穷,本案即属校园暴力引发的典型案例。我们必须加强对学生守法、遵纪、守礼意识的引导,以避免校园暴力给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